第八步: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知多少
物业管理职能:物业管理是市场经济管理模式下的企业,具有法人代表资格。由于房屋产权属个人所有,物业管理企业通过合同或契约接受业主委托,代表业主并运用经济手段经营管理物业。
在管理内容上,物业管理企业除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外,还提供专项服务和特约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是有偿的,执行“以业养房”的方针,其管理经费来自于向业主收取的管理费、服务费。
物业管理业务范围:
(一)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
(二)环境卫生保洁、花木绿地管护以及噪声管理;
(三)供电、通讯、燃气、给排水、化粪池、消防和治安防范等设施的维修、管护;
(四)道路维护,车辆停放秩序管理;
(五)安全保卫和公共生活秩序管理;
(六)专项及特约服务;
(七)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阳光服务物业管理政策问答
1、听说北京市正在开展物业管理规范化服务活动,有一项内容叫阳光服务活动,请问什么是阳光服务?
答:物业管理企业要采取各种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开服务标准; 公开各项服务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物业管理企业对重大物业管理事项决策前,要充分征求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的意见。决策后要及时向广大业主通报,争取业主的理解和支持, 减少矛盾和摩擦。
2、小区组建业主委员会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凡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入住率超过50%,或首户入住已满二年的新建居住小区,应组建业主委员会;1994年底前投入使用的老旧小区,房改售房率超过50%的,应组建业主委员会。
3、组建业主委员会由谁负责,工作期限是多长?
答:根据《关于加快全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工作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516号)规定,小区符合组建业主委员会条件的,开发商及物业管理单位应在街道办事处、在区县国土房管局的指导下,会同业主代表共同筹建业主委员会;开发商及物业管理单位没有积极性,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开展筹建工作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可指定业主代表组建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组建工作的完成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四个月,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4、业主委员会委员任职资格有何规定?
答:业主委员会委员应拥护宪法,具有良好道德品质、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或产权单位代表、使用人担任,承诺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物业管理公约,自觉维护小区安定团结。不遵守物业管理规章制度,欠缴物业管理费用的人不能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会,已经担任的,业主委员会要采取停任措施。
5、对于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业主能否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已经担任的,又如何处理?
答: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用是业主应尽的义务。 业主欠费既影响物业管理企业正常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同时也侵害了公共利益,因此欠费业主不宜作为全体业主的代表。已经担任物业管理委委员会委员的,应由业主委员会暂停其任职,并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同)确认。
在指导业主委员会改选、补选、换届时,欠费业主均不宜作为委员候选人。
答:根据《关于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补选、改选、换届选举及变更事项的通知》(京房地物字[2001]1083号)规定,业主委员会缺额的,下一次业主大会召开时补选,缺额超过40%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及时指导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改选。
7、开发商有空置房的,在组建业主委员会时,如何确定其表决权?
答:在已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原开发建设单位在住宅尚未售完之前,其住宅所拥有的产权份额超过全部住宅物业20%的,召开业主(代表)大会时,其投票权及实际投票额按20%份额计算,超过部份不再予以计算。 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限制开发商利用其产权份额优势控制业主委员会,使业主委员会能独立真正发挥作用。
8、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
答:根据《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的通知》(京房地物字[2001]1081号)精神,业主委员会印章,应有专人保管,保管人由管委会提名,业主大会决议。印章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使用:
召开业主大会通知,维修基金使用情况报告,公共性服务收费 财务审计结果报告,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合同,征求全体业主关于物业管理事项决议的公告,向什麽部门申请政策解释、投诉及请求。
9、业主委员会委员会的津贴数额如何确定?
答:业主委员会是群众自治性组织,具有业余性和公益性的特点,它的活动经费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本着为业主减轻负担的原则,业主委员会原则上不得领取工资,但考虑到委员有一定的劳动付出,可以适当领取补贴,津贴数额可按社会平均工资的10%进行计算。发放的津贴的对象、数额应由业主大会决议。
10、业主委员会的具体职责是什么?它有权利干涉物业管理企业的内部事务吗?
答:业主委员会应以合同方式与物业管理企业建立物业管理委托管理法律关系,主要负责监督物业管理企业服务的质量,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公约和国家法律法规,协调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关系,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搞好物业管理工作,并接受什麽主管部门及当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是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是契约关系,因此,业主委员会没有权利干涉物业管理企业的内部运作如人员安排、工资发放、财务管理等。
业主委员会及成员的行为、言论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全和稳定,不得危害小区业主利益。
11、业主委员会是否可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财务进行审计?
答: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是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原则上没有权利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财务进行审计,但如果小区收费采用成本加酬金的方式核算,双方可以在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业主委员会可对物业管理项目进行财务审计,双方可以委托共同认可的,具有资质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完成。审计的结果对双方具有同等效力,审计费用由全体业主分担。
12、单位购买的商品房按房改价出售给职工个人后,物业管理费用由谁承担,计费面积是以商品房的面积为准,还是以房改房的面积为准?
答:本市房改售房的原售房单位,应按规定继续承担物业管理费用中原业主承担的物业管理费;房改售房后原业主承担的物业管理费,计费面积以原售房单位原有的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13、、住宅电梯收费如何分摊?首层住户是否应该交纳电梯费?
答:住宅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应由全体业主分摊,如无特殊约定,首层住户也应交纳电梯费用。 其理由是:
(1)电梯是住宅楼内全体业主的公共设施,公共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自然需要全体业主分摊;(2)电梯运行服务是公共性服务,并非为某些层提供的特殊服务,公共性服务费用理应由全体业主分摊。例外情况是:如果在售房时,物业管理公约规定首层住户不交纳电梯费用的,其他业主也认可的,或者楼内全体业主大会决定的,可以不交。
14、公共维修基金与大、中修费用的关系?
答:业主交纳住宅公共维修基金后,不再交纳房屋的大修费、房屋公共地方的中修费用以及公共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大、中修费用。
15、物业管理企业收取停车费的标准是多少,服务应达到什么要求?
答:(一)根据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车场 标准的通知》(京价收字[2002]194号)规定,小区内停车收费标准如下:
(1)临时停车的:居住小区内设置的露天停车场 :
小型车每两小时1元,大型车每两小时2元。
居住小区配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 :
小型车每小时2元,大型车每小时4元。
(2)长期停放的:居住小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按月、按年租用停车位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部门协商制定,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露天停车:小型车每月150元,大型车每月210元。
(二)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停车管理服务, 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应保证停车有位、停车有序;
(2)24小时专人看管停车场或采用电视监控系统监视;
(3)车辆进出停车场有登记,进门发放停车凭证,出门凭证放行;
(4)与存车人签定停车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向存车人提供物业管理企业发票或停车专用发票。
16、小区内机动车存放人应遵守什么规定?
答:机动车存放人应遵守小区停车管理制度,与管理单位签定停车管理协议(指长期存放的),主动交纳存车费用;服从管理人员的交通指挥和车位安排,限制车速,禁止鸣笛,主动避让行人,禁止将机动车停在消防通道、绿地等地方,禁止堵塞小区出入口。
17、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小区封闭式保安服务的,服务标准应达到什么要求?
答:(1)管理范围:小区公共区域(住户单元门以外,小区规划红线范围以内);
(2)管理内容:公共财产的看管和公共秩序的维护;
(3)具体职责:小区主要出入口24小时专人值守,小区公共区域内定时巡逻;负责维持疏导小区的交通秩序,对出入小区车辆进行登记或凭证放行;禁止闲杂人员出入小区,发现可疑人员,密切监视,注意动向,及时报警;对涉及人身安全、存在安全隐患处,设有明显标志;对火警事故、交通事故、治安事故及其他紧急情况,要有处置预案,发生时积极处理并上报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国家机关在小区内的执法活动。
(4)保安不对个人的人身和财产负有直接的保护责任,但因保安工作的疏忽造成业主财产和人身损坏的,应按物业管理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物业管理企业提供保安服务的,其服务标准、服务范围和内容应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明确,并告知全体业主、使用人。
18、居住小区的非机动车由谁进行管理?
答:根据《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居民住宅区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实施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管理,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19、业主在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时,应该遵守什么规定?
答: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110号部长令)规定:(一)业主在进行家庭装修时,禁止下列行为: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二)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四)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五)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六)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20、物业管理管理公司如何对业主的装修进行监管?装修期间,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收取哪些费用?
答:(一)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审查装修人的装修方案, 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并与装修人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管理服务费用;违约责任等。
(二)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加强对装修现场的巡视和检查,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装修协议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三)装修结束后,物业管理企业应进行验收,凡有违反装修协议的行为,应要求装修恢复或赔偿,没有违反协议的,应及时退还装修押金。
装修期间,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装修押金(应退还),装修管理服务费用应在装修协议中明确。